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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近役齡役男子申請出境作業規定
行政院八十二、二、四台八十二內字第二八五三號函准予修正
國防部(八二)仰依字第0958號函頒布
內政部(八二)內役字第8273號
1. 為使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於起役之年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履行兵役義務, 特訂定本規定。
2. 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 起至年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3.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局)申請,初次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與本人具結於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前返國 履行兵役義務,並將具結書送境管局。(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但持有外交護照或公務 護照出境者,應向外交部申請,其具結書應由外交部轉送境管局。
4. 上遠洋漁船工作之接近役齡男子,應由雇用公司負責於起役之年通知其返國履行 兵役義務。
5.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其護照之效期,以三年為限,並在其護照加蓋「尚未履行 兵役義務」戳記;除有特殊原因經中央部會核准者外,不得為僑居身份加簽及在國 外辦理護照延期。
6.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證件之期效,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但其出境效期不得越年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7.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後,於起役之年未按期返國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保留徵額 ,矣其入出境後,由境管局按月通報其戶籍地役政單位。役政單位對前項人員應補 辦徵兵處理,在未滿除役年齡前,仍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8. 具有僑居身份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
9. 依本規定申請出境之接近役齡男子,自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境 及兵役處理,均依役男有關法令辦理。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放寬返國服役年齡限制處理原則
國防部內政部 83.7.2.(函)
(一).接近役齡男子部分
1. 接近役齡男子出國後取得當地國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 歷學校正式在學學生在學相關證明文件,並經我駐外機構查證屬實者,申請護照延 期加簽,准每次核予一至三年效期,惟就讀大學(專科)者,准延期至二十四歲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繼續就讀研究所碩士班者,准延期至二十七歲之年十二月三十 一日止;繼續就讀究所博士班者,准延期至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但不得 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學位。畢業或因故離校須立即返國履行兵役義務。
2. 右項人員在學期間,憑其持有外國政府核發六個月以上有效 再入境許可簽證,與當地我駐外機構驗證合格之在學相關證明文件,一年內准返國 短期停留兩次,合計不超過四個月申請再出境,准免辦役政手續。若其返國前未及 辦理有關手續,由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依其所持相關證明文件逕予核定,如 有疑義則送請駐外機構查證後再據以辦理。
(二).十五歲以前出境男子部分:
1. 護照之核發按現行規定辦理。
2. 在學期間返國短期停留申請再出境,按前述(1)(2)項處理原則辦理。
3. 接近役齡返國再出境,應按「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作業規定」辦理。
  役齡前在國外就學男子放寬返國再出境規定
85年9月23日修訂
(一)、年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在國外 就學之役男,具左列各款情形者,一年內返國短期停留二次,合計不超過四個月 ,申請再出境,准免辦役政手續。

1. 取得外國政府核發六個月以上有效再入境許可簽證。
2. 取得當地國政府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學歷學校正式在學學生相關證明文件,並 經當地我駐外機構驗證合格並譯成中文。
3. 就讀大學(專科)者,年齡不得超過二十四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就讀研究所 碩士班者;年齡不得超過二十七歲之十二月三十一日;就讀研究所博士班者,年 齡不得超過三十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且不得再就讀相同等級或低於原等級之 學校。

(二)、適用繹例:
1. 「役齡前」:指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2. 六個月以上有效再入境許可簽證,指當事人申請再出境時,持有外國政府核發 六個月以上入境許可簽證,若仍在有效期內,即認為有效。
3. 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高中(職)、專科、大學教育體制,且修 業年限必須越一年以上。
4. 一年內返國短期停留兩次,合計不超過四個月,係採曆年制,每年返國次數,以 當事人實際入境之次數為準;至返國短期停留時間,則以當事人實際入境之翌日起算。
5. 國內高中肄業,役齡前已在國外續讀高中者,同意適用處理原則再出境。
6. 國內高中畢業,役齡前已在國外就讀銜接大學基礎教育先修班者,同意適用處 理原則再出境。
7. 役齡前先在甲國就讀銜接大學基礎教育班,屆役齡後赴乙國就讀大學者,同意 適用處理原則再出境。
8. 役齡前國外高中畢業,屆役齡時已取得大學入學許可,尚未獲得正式在學證明 書,其所取得大學入學許可之學校為學歷學校且有繳費或註冊等相關證明文件者 ,同意適用處理原則再出境。
9. 國內高中畢業,役齡前在國外就讀左列班次人員,不同意適用處理原則:
  a. 就讀高中者。
b. 就讀語言訓練班者。
c. 就讀非銜接大學基礎教育先修班者。
d. 就讀大學(專科)附設語言訓練中心者。
e. 就讀職業專長訓練學校者。
10. 役齡前出境未在國外就學,屆役齡(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後始就讀 當地國政府教育機關立案正式學歷學校或銜接大學基礎教育先修班者,因與處理 原則規定不合,返國後不同意再出境。
11. 在學證明等文件送請驗證處所:如外交部於甲國設置有領事館代表處,則以該 處驗證結果作為處理依據;如外交部於甲國未設制有領事館代表處,則以該地領務 轄區代辦驗證作業;非上述代表處所(領務轄區)所做之驗證,須請外交部複驗承認 ,始同意作為處理依據。
(三)、 特別專案放寬:凡在八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國防部函示之日)以前以在國外就讀正式學歷大學(專科)者,同意其適用處理原 則再出境。
(四)、 年滿十六歲之年一月一日至年滿十八歲之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接近役齡男子返國申請再出境,應按「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 境作業規定」辦理具結後許可出境。

「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修訂草案」(5/28/98)
第七十八條
1. 第一項 在學役男因奉派或推薦出國研究、進修、表演、比賽、訪問受訓或實習等原因申請 出境者,最長不得逾一年,未在學則最長不得逾三個月,而非前兩項原因,每次不 得逾二個月。
2. 第二項 役齡前出境,於徵兵及齡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在國外就學之役齡男子,符合下列 各款者,得檢附經驗證之在學證明,申請再出境:
第一、 在國外就讀當地國教育主管機關立案之 正式學歷學校;
第二、 就學最高年齡,大學以下至二十四歲, 研究所碩士班至二十七歲,博士班至三十歲,均計算至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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