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為使接近役齡男子申請出境後,於起役之年前返國接受徵兵處理,履行兵役義務, 特訂定本規定。 |
| 2. |
本規定所稱接近役齡男子,係指年滿十六歲當年一月一日 起至年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男子。 |
| 3. |
接近役齡男子之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以下簡稱境局)申請,初次申請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與本人具結於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前返國 履行兵役義務,並將具結書送境管局。(具結書格式如附件)但持有外交護照或公務 護照出境者,應向外交部申請,其具結書應由外交部轉送境管局。 |
| 4. |
上遠洋漁船工作之接近役齡男子,應由雇用公司負責於起役之年通知其返國履行 兵役義務。 |
| 5. |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其護照之效期,以三年為限,並在其護照加蓋「尚未履行 兵役義務」戳記;除有特殊原因經中央部會核准者外,不得為僑居身份加簽及在國 外辦理護照延期。 |
| 6. |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證件之期效,依主管機關之規定。 但其出境效期不得越年滿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 7. |
接近役齡男子出境後,於起役之年未按期返國履行兵役義務者,依法保留徵額 ,矣其入出境後,由境管局按月通報其戶籍地役政單位。役政單位對前項人員應補 辦徵兵處理,在未滿除役年齡前,仍應依法履行兵役義務。 |
| 8. |
具有僑居身份之接近役齡男子不適用本規定。 |
| 9. |
依本規定申請出境之接近役齡男子,自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其出境 及兵役處理,均依役男有關法令辦理。 |
| 1. |
「役齡前」:指十八歲當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 |
| 2. |
六個月以上有效再入境許可簽證,指當事人申請再出境時,持有外國政府核發 六個月以上入境許可簽證,若仍在有效期內,即認為有效。 |
| 3. |
學歷學校其所修習之學歷課程比照國內高中(職)、專科、大學教育體制,且修 業年限必須越一年以上。 |
| 4. |
一年內返國短期停留兩次,合計不超過四個月,係採曆年制,每年返國次數,以 當事人實際入境之次數為準;至返國短期停留時間,則以當事人實際入境之翌日起算。 |
| 5. |
國內高中肄業,役齡前已在國外續讀高中者,同意適用處理原則再出境。 |
| 6. |
國內高中畢業,役齡前已在國外就讀銜接大學基礎教育先修班者,同意適用處 理原則再出境。 |
| 7. |
役齡前先在甲國就讀銜接大學基礎教育班,屆役齡後赴乙國就讀大學者,同意 適用處理原則再出境。 |
| 8. |
役齡前國外高中畢業,屆役齡時已取得大學入學許可,尚未獲得正式在學證明 書,其所取得大學入學許可之學校為學歷學校且有繳費或註冊等相關證明文件者 ,同意適用處理原則再出境。 |
| 9. |
國內高中畢業,役齡前在國外就讀左列班次人員,不同意適用處理原則: |
| |
a. 就讀高中者。
b. 就讀語言訓練班者。
c. 就讀非銜接大學基礎教育先修班者。
d. 就讀大學(專科)附設語言訓練中心者。
e. 就讀職業專長訓練學校者。 |
| 10. |
役齡前出境未在國外就學,屆役齡(年滿十九歲當年一月一日)後始就讀 當地國政府教育機關立案正式學歷學校或銜接大學基礎教育先修班者,因與處理 原則規定不合,返國後不同意再出境。 |
| 11. |
在學證明等文件送請驗證處所:如外交部於甲國設置有領事館代表處,則以該 處驗證結果作為處理依據;如外交部於甲國未設制有領事館代表處,則以該地領務 轄區代辦驗證作業;非上述代表處所(領務轄區)所做之驗證,須請外交部複驗承認 ,始同意作為處理依據。 |